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

2025-07-21 09:35 淼一销毁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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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

( 征 求 意 见 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指导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强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制度落实,规范其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点见附表。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贮存方式、利用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部分,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自行利用、委托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可以依据产废系数评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可以参照同类原材料、同类生产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判定结果预测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属性,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依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开展分类。

4.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标准,用于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

5.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分析合规建设设施的可行性。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分析内容作为判定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属性的参考。项目运行实际产生固体废物后,在监管和执法等工作中有需要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


二、排污许可制度

1.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2022年 1月 1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

(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3.2022年 1月 1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固废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并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清洁生产制度

1.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四、管理台账制度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优先使用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建立电子台账的产生单位,无需再记录纸质台账。无法建立或者不适于使用电子台账的,建立纸质台账。

2.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按照《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五、贮存管理

1.产生单位应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当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贮存库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仓库内部地面干净平整无损,地面应当做硬化或其他防渗措施处理,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应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   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

4.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5.鼓励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磅秤位置等关键节点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

6.尾矿库应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六、利用处置管理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生活垃圾焚

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鼓励在利用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确保利用处置过程全程监管。


七、转移管理

1.产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发生委托行为之前,对照下述要求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其他方式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排污许可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选择对应的行业类别,向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在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之后,产生单位还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针对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2.经核实,受托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生单位应当直接与受托方缔结委托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以下事项,并且将

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委托单价;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数据,包括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特征污染物等;

(4)受托方在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要求;

(5)受托方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以及利用处置能力;

(6)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如果没有对应的污染控制标准,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鼓励运输车辆配备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3.受托方不具备利用处置技术能力需要转委托的,需在合同中明确转委托的具体要求。受托方代为找到第三方利用处置单位后,产生单位需要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第三方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报告第三方利用处置情况。

1.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省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转移活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2.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在转移行为发生前,将固体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利用合

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信息报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一旦发生变化的,应在转移活动前,撤销原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


八、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1.建立涵盖全过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熟练掌握固体废物专业技术知识。

2.   安排固定人员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材料档案管理,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外运输/利用处置合同以及其他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3.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4.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现场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日常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与频次、检查结果应用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厂区内利用、处置、贮存等设施、设备和场所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编制监测报告。


九、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企业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依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开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等信息。



附表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名称、物理性状、年度产生量、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

贮存方式、利用方式和去向、利用或处置量、环境管理要求。


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2.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排放去向”部


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分,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及最终流向。


的规定。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科学预测分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预估产


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生量、属性、类别。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



4.拟配套建设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环境影


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

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

5.拟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照《一般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

分析合规建设设施的可行性。


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




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分析内容作为判定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属



性的参考。项目运行实际产生固体废物后,在监管和执法等工作中有需要的,



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开展属性鉴别。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二、排污许可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6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2024年

第 32号)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

《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

1.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2.2022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以下简称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申领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中应载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3.2022 年 1 月 1 日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申请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待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变更时,按照固废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中增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4.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执行报告应按照固废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写,并说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三、清洁生产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1.产生单位应当依据《固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2.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将实施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四、管理台账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2022年第 26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 82号)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全面、准确地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鼓励优先使用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台账,建立电子台账的产生单位,无需再记录纸质台账。无法建立或者不适于使用电子台账的,建立纸质台账。

2.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五、贮存管理



《固废法》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固废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固废法》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年第 10号)


1.产生单位应当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2.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贮存过程应当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境保护要求,不应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应在贮存设施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


4.对照《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分区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不得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5.鼓励有条件的产生单位在贮存场所出入口、磅秤位置等关键节点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


6.尾矿库应按照《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建立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六、利用处置管理


《固废法》第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固废法》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1.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宜用则用、全程管控”的原则,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3.鼓励在利用处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确保利用处置过程全程监管。








七、转移管理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

担连带责任。




1. 产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发生委托行为之前,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七、转移管理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1. 产生单位直接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在发生委托行为之前,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

格和技术能力:


(2)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3)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等材料,针对拟委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核实是否在受托方利用处置能力范围之内。


2.经核实,受托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产生单位应当直接与受托方缔结委托合同,在合同中载明以下事项,并且将受托方的资质类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委托单价;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特性数据,包括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特征污染物等;

(4)受托方在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的要求;

(5)受托方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采取的技术方法以及利用处置能力;

(6)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如果没有对应的污染控制标准,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鼓励运输车辆配备安装实时监控设备,对运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

3.受托方不具备利用处置技术能力需要转委托的,需在合同中明确转委托的具体要求。受托方代为找到第三方利用处置单位后,产生单位需要对第三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在第三方利用处置活动结束后,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报告第三方利用处置情况。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七、转移管理






跨省转移制度:

《固废法》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按照省级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依法办理转移活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2.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在转移行为发生前,将固体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利用合同、接受单位营业执照等有关信息报移出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一旦发生变化的,应在转移活动前,撤销原备案信息,并重新进行备案。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八、产生单位内部管理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固废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1.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熟练掌握固体废物专业技术知识。

2.安排固定人员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相关材料档案管理,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委外运输/利用处置合同以及其他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3.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


4.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日常现场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日常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与频次、检查结果应用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制度:

《固废法》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定期对厂区内利用、处置、贮存等设施、设备和场所运行状况进行环境监测,编制监测报告。




主要制度


管       理       依           据


管       理       要       点





九、信息公开制度

《固废法》第二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保护部令 2021年第 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




通过企业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依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等规定,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等信息。


备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指南正文及其附表中引用的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等版本发生变化时,要以执行的最新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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